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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举办2015年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3日    浏览次数: 32 文字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的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拟继续举办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以下简称非评估师股东)专项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对象

 

     培训对象为拟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后备人员,以及已经培训但培训合格证书过期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重点讲授资产评估业务基础、评估准则、机构内部治理、市场开拓、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

 

     本次培训预计于12月中下旬在北京举办,为期4天,食宿费用自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程序

 

     参加本次培训班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一)拟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培训班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连同四张2寸同底照片(其中两张用于附件1,两张用于附件4)提交给所在地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的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出具推荐函(附件2),连同《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培训报名一览表》(附件3,含电子版)、《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照片粘贴表》及报名人员提交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培训报名表》一份,于2015年11月13日之前上报中评协。

 

     (三)中评协根据各省所报人员情况进行复审后确定培训名单,并将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安排通知地方协会。

 

     五、参加培训人员考试合格的,由中评协发放统一印制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六、此次培训为担任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必要条件,各地方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认真组织做好报名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中评协注册部联系。

 

     联系人:李晶、王昭力

 

     联系电话:88339675、88339678

 

  电子邮件:lijing@cas.org.cn

 

    拟报该培训班的,请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并于11月13日前提供《培训报名表》两份(含2寸同底照片4张)。省注协会员部联系电话:0571-85179130。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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