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购入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 “固定资产”科目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 “递延收益”科目
(3)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 “累计折旧”科目
同时,借 “递延收益”科目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1)支付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购入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 “固定资产”科目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 “递延收益”科目
(3)按期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 “累计折旧”科目
同时
借 “递延收益”科目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1)支付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相关法规——财税[2012]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