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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29 文字显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会议指出,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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