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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化肥9月1日起要恢复征税了,是否有过渡性规定?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08日    浏览次数: 31 文字显示:    

 

 
 
     问:我单位主要从事磷肥、钾肥及复合肥等化肥的批发零售,按原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9月1日起要恢复征税了,而我公司目前库存较多,发票早已入帐,基本无抵扣进项,不知道政策上有无过渡性规定?

 

     答:有过渡性规定。对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纳税人前期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中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文件精神: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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