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积极落实这些措施,其中在“执行协定维权益”方面,首要的工作是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和保护。
那么,什么是税收协定?作为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手段,它能从哪些方面为我国纳税人境外投资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呢?
一、 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 税收协定的作用是什么?
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和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三、税收协定怎么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四、我国税收协定谈签总体情况如何?
我国的税收协定谈签工作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自1981年开始至今,共对外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30余年来,我国的对外谈签协定工作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的起步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共对外签署了24个税收协定,对象主要是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波兰、保加利亚等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东欧国家。80年代签订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因此,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多含有税收饶让条款,以确保我国给予外商的税收优惠可切实为外国投资者所享受,促进外国资本和技术的输入。为促进科学文化交流和引进先进人才,在税收协定中多包括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工作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对外正式签署了39个税收协定,除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签署协定的阵容进一步扩大外,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及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匈牙利、俄罗斯、立陶宛等。90年代我国在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开展对外投资,并在中亚、非洲和拉美等一些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对外输出劳务,税收协定开始发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例如,在税收协定中规定在缔约对方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由“6个月”放宽到 “12个月”,部分税收协定更延长至“18个月”或“24个月”,这可降低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税收负担和遵从成本,提高竞争力。这一时期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也有明显降低。
第三阶段:从21世纪初至今,是我国税收协定网络逐步扩大和修订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对外签署了36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我国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已初具规模。此阶段税收协定谈签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谈签工作围绕促进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而展开,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中,我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一步增加;为加强对外能源领域合作,我国加快了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税收协定谈签步伐。 除谈签新协定外,这一阶段的另一重点工作是对早年已签署协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各国税制调整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如与韩国等国家通过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协定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为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沿线主要国家,加快与其谈签税收协定的进程,同时积极推动修订早年签署的税收协定,进一步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并完善税收协定中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
五、税收协定适用于什么税种?
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在有财产税的国家一般还包括财产税。目前税收协定在我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税收协定可以从哪些方面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一)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
首先,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10%、7%、5%等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税收协定的正文通常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近年来在谈签新税收协定或修订旧税收协定时,我国通常会争取在议定书中明确“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是先征后退”,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成本。
其次,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大多数都规定,向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包括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常设机构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通常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需要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纳税。
(三)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征税原则是:应按常设机构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利润归属,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四)国际运输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规定双方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部分还规定互免间接税。
除税收协定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五)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调整及相应调整
税务机关收集整理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政策,企业可以利用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提高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税收确定性。同时,税务机关将优先受理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申请,就企业未来和过去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
此外,税务机关在分国别、分行业研究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特点和被投资国反避税开展情况,帮助企业了解被投资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降低企业在境外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六)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东道国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七、什么是相互协商程序?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请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过程。
自2008年始,陆续有我国“走出去”企业提出关于解决其在东道国涉税争议的相互协商申请。2014年,我国与10个国家就20余个案件进行了相互协商,结案5个,成功解决了部分企业的境外税务纠纷,涉税金额3.7亿元。
八、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的情况;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我市“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可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九、“走出去”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如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实行扣缴义务人判定的国家和地区,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如美国、新加坡。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对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十、“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有些东道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遇此要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我市“走出去”企业可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的申请。如果东道国对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税务机关可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办理。
(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