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简化和规范政策执行,公布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通知》中的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第一、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已列入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继续免征营业税。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案日期为准。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已经缴纳营业税的,相应营业税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