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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项目”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填报?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3日    浏览次数: 35 文字显示:    

 

  
    问: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项目”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根据填表说明,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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