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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发生折让 是否需要补税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29日    浏览次数: 18 文字显示:    

 

  问:我企业是一家外贸公司,前不久从国内购进一批货物出口,已申报出口退税,税款已退。但国外公司发现这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公司也向国内供应商进行索赔,供应商对这笔业务作了折让,开具了部分折让的红字发票。这笔出口业务不退运,只是索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体现,是否需要补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该批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凭证是两张发票,都属于出口退税申报的原始凭证。纳税人应将该批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红字发票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时缴回折让部分的多退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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