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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5日    浏览次数: 26 文字显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
 
    《公告》指出,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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