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内涵,规定了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有关征管要求,方便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执行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总局在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征管问题。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公告明确,只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且需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是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公告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公告同时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
(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