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是本届政府施政方针中最重要的看点。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在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发表讲话指出,本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等25部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打包”修改法律最多的一次。无独有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期还质疑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矛头直指“红顶中介”,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可见,从宏观的法律修订,到微观的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从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到扫除行政审批改革“绊脚石”,这都在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一步步迈向深水区。
25部法律“打包”修改 涉及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
4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对《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国务院于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三次公布了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2014年11月又审议通过了《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一些法律的修订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对《药品管理法》等25部法律和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暂不表决。
记者注意到,此次“打包”修法,旨在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打包”集中修法的内容涉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下放,涉及生产经营活动审批项目以及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两个方面;并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此外,还有涉及价格制定方面的法律修改。其中,涉及行政审批的有七部法律;涉及价格方面的有五部法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有六部法律;涉及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价格管理的有五部法律。
价格改革是国务院近期的改革重点,也是此次“打包”修改法律的重中之重。相关法律修订之后,药品、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运输杂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将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模式,而转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或者由政府与企业协商以及招标等形式定价。
同时,此次“打包”修法还对教科书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等基准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考虑到这些标准主要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行,因此不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是将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此外,《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等设立的多项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涉及的法律规定条文被修改或删除。
对于这种“打包”修法的方式,有常委会委员指出,此次一次性修改26部法律,修改内容较多,审议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分别“打包”、分别表决。同时,也有委员建议将“包”打小一点儿,审议次数多一点儿,讨论细一点儿,科学立法的路就会走得更好一点儿。也有委员表示,这种“打包”立法的修法方式,应是一种常态化的立法形式。随着改革在深化、发展在加快,简政放权的进程也在加快。因此,立法、修法也要尽快适应新形势,回应立法、修法整体性、系统性以及迫切性的要求。
此外,在对大方向肯定、支持的同时,很多委员对相关改革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一些领域的行政审批现阶段还有必要保留,尤其是关系人民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的领域,还需把好入口关。而针对此次“打包”修法中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的内容,一些常委会委员强调要“破”“立”统一,放管结合,不能出现因放权而出现懒政,甚至是混乱。
《税收征管法》“小补”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无须审批
本次“打包”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其中就有对《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申请优惠政策审批事项的修改。修订此法的直接动因,是配合行政审批改革与税制改革,解决征管保障的问题。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对《税收征管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而修改前,该法第三十三条为:“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删去了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须经审批的条款,规定纳税人不必提交书面申请,也不须经过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直接办理减税、免税。
而在此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取消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等九项涉税审批事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年初专门发文,要求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加快税务机关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注意到,从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该版征管规范遵循简政放权要求,内容覆盖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税务稽查等10多个业务领域的1 000多项税收征管业务。
此次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属于小修小补。而针对此次修订的内容,也有专家建议《税收征管法》应该增加如何防止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税收执法的法律规定,以保证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严肃性,维护税收执法的权威性,防止腐败产生。
清理“红顶中介” 深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对冲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的温床。
而这些问题也受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批评。“现在要建一个项目评估环节实在太多了:环评、水评、能评、安评、震评、交评、灾评、文评、雷评、气评……这个评、那个评,一些地方的同志都把这些评估编成了笑话!”在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上,李克强如是斥责评估乱象。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集中清理与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会议指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环,有助于为创业创新减负清障。
国务院审改办负责人王峰4月2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明确规定,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是与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对于地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活动,明确由地方政府参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清理规范。《通知》同时提出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中介服务的清理事项、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规范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加强监管等六方面的要求。
王峰指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他说,近两年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的就是要激发企业活力,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经过了几轮取消下放现在保留不到一千项。下一步还要进一步清理,国务院部门保留的审批事项还要进一步压缩。”在这个过程中,也陆续听到一些反映,与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一些中介服务环节出现了不少问题。
王峰介绍,当前反映中介组织运行当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大多数与“红顶中介”有关。“红顶中介”,这个形象的称谓,顾名思义,就是其背后有官方色彩、官方背景。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的“红顶中介”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与合理。所以,整治“红顶中介”是这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他认为,这次清理规范提出的很多措施,无论是破除垄断还是切断利益链,以及进行清单管理等,都有利于解决“红顶中介”问题。同时还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靠严格日常管理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
王峰强调,清理规范行政中介服务事项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清理最终目的就是进一步给企业“松绑”,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兴业创业,这也是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对于政府来讲,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消除腐败根源,推进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中介机构来讲,就是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实现中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王峰同时指出,这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不是要限制开展中介服务。恰恰相反,是想通过规范中介服务运行,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改善中介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最终的评价要看效果,看审批环节是不是减少了,效率是不是提高了,企业负担是不是减轻了,垄断是不是打破了,利益链是不是割断了,这不是我们自己说说就行,要让企业和社会评价。”他说,“改革的效果必须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让群众去评价,让企业得实惠。”王峰最后如是总结。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