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七部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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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税收征管法 |
|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8日 浏览次数: 26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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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七部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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