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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家支付顾问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 20 文字显示:    

  

 
     问:我企业外聘专家作为常年顾问,每年支付顾问费,但合同中约定,对方不提供发票,这种情况有何税收风险?如果要发票,需要我企业替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相关的税金需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可否在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则你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相关的费用在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果由你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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