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时,如有必要,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视野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事项进行说明,并指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时,如有必要,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税政策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布不同充填开采工艺的充采比参考值。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时,如有必要,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的规定时限以内。
此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