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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就业”的法律隐忧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1日    浏览次数: 34 文字显示:    

 

 

  开网店、自由撰稿、全职家教、模特……这些“非传统”就业形式越来越受“90后”高校毕业生的青睐,也成为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背景下就业形式的新补充。然而,这种“隐性就业”方式也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忧。

隐性就业是在没有通过规范就业渠道或者方式获取固定职业情形下所表现出的一种工作状态。隐性就业具有丰富劳务供给方式、分流就业压力等优势特点,但其社会地位、工作性质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处于模糊,甚至无序状态,使隐性就业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合法、有效保障。一般而言,隐性就业大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方式,而在实践中这种工作方式很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而往往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甚至以口头达成的约定为基础来实现。

 

  隐性就业者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首先,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双方隶属、管理以及支配等人身依附关系,其受到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调整,而非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其次,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任意性条款,主要涉及工作内容以及劳务报酬,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多为法定性条款,其内容必须涉及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岗位等事项,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强制性法律保护;最后,劳务合同中的劳动风险责任往往依据风险原因等因素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也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劳动者权益损害的风险得不到确定的保障,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其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对劳动者的保护和救济是确定的、强制的。

 

  可见,隐性就业作为一种新型的就业方式,甚至成为一些年轻人就业的常态,而其背后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障缺失、权益保护缺位以及社会理解、支持缺乏也是不应忽视的现实问题。

 

  因此,要消除隐性就业者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隐忧,首先要完善隐性就业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给予隐性就业者必要的规范保障,消除法律盲区。其次,相应政府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和保障,督促相应单位或者机构为隐性就业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而非任其处于模糊或者无序状态。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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