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函〔2015〕2号
各有关定点中介服务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中介服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5-2016年度省级小额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号)规定,决定对已入围2015-2016年度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等中介服务项目定点供应商进行二次询价,以确定省财政厅本级服务的最终报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中介服务的内容
在协议定点有效期内,省财政厅的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绩效评价等服务项目,在本轮确定的最终报价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定点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核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审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绩效评价等鉴证业务。
二、本轮定点有效期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服务供应商和最终价格的确定
(一)本次询价要求各定点供应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以保证服务质量为前提,进行计件收费法的二次书面报价(详见附件1),以本次询价所有符合条件报名供应商的平均再优惠率为基础,对偏离平均再优惠率最高的定点供应商实施末位淘汰,其他供应商为最终服务供应商,最终优惠率为中标优惠率与再优惠率之和。如出现2家或2家以上报名供应商偏离值(含正负偏离)一样,且该偏离值为所有报名供应商中最高的,其中2014年底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少的一家淘汰。
(二)二次询价采用计件收费法及工作量法
1.计件收费法:请供应商报出在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绩效评价等服务项目中标时承诺的最高限价比例的基础上可以再优惠的比例(即再优惠率,本次实行计件收费的计费依据是被审计单位当年预算安排数)。
2.工作量法:供应商承诺在提供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绩效评价等服务项目时,同意按工作量法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注册会计师600-800元/天(以700元为基础,根据实际工作质量和成果在此范围内浮动);其他人员200-400元/天(以300元为基础,根据实际工作质量和成果在此范围内浮动)。赴杭外工作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按政府机关出差标准计算。
(三)请各供应商携最终报价单于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前送至浙江省财政厅7楼视频会议室(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逾期送达即视为自动放弃。
四、采购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5-2016年度省级小额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号)规定执行。
附件:1.最终报价表
2.2015-2016年度省级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定点服务拟询价供应商名单(略)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