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免征三年契税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4日    浏览次数: 30 文字显示:    

 

 

  本报讯(记者朱婷)继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契税优惠针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九种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免税政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来源:人民政协报)



【打印】 【关闭】
上篇:千万条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精准导航
下篇:减税降负再进一步 企事业单位改制三年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