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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明确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3日    浏览次数: 35 文字显示:    

 

   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日,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读了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公告已自4月1日起施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非货币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和备案手续等问题。

 

  根据公告,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同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

 

  根据公告要求,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4月1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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