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正在填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发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未能在纳税申报表相关表格信息中充分体现,造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费”)支出计算不完整,使小企业税前可扣除费用减少,有违公平原则。他们建议适当补充完善现有表格填报信息。
新申报表无法准确显示小企业取得的出租包装物等收入
新的申报表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中“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说明中,要求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营业收入”仅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没有提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问题。仅在本表“营业外收入”中的第26行“其他”栏目进行了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在填表说明中,未明确两表之间的数据核对关系。
同是计算“三费”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以前旧申报表中要求该数据与《收入明细表》中的数额一致;而新申报表,并不要求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有关联关系,也不要求与该表中收入数据一致。旧申报表中,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因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作为“三费”计算基数;而新申报表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因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被排除在计算“三费”基数之外。
建议报表增加两个行次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如何填报,才能便于日后开展数据核查?笔者建议,在维持现有申报表格式不做大的调整的前提下,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在第26行“其他”栏目下增设27、28两个行次,分别是“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与“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对于新增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行次,为了与本表内第14行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4.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相区分,相应地在“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后面增加“(小企业会计准则)”以示区别,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
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由于现实中存在包装物未作价,仅收取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押金两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前一种情况,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则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加区分,全部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第一种情况没收的押金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仅对于第二种情况,两个准则的会计处理相同,均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且不作为“三费”计算基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与计算“三费”基数口径的一致,建议在“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后增加“(不含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加收的押金)”,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但不含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加收的押金,以便统一计算口径。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