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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布重点群体创业税惠补充政策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1日    浏览次数: 30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此次发布《补充通知》,是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
视野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据悉,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

 

  此次发布《补充通知》,是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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