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4年初,我们曾“相约瘦西湖”,记录下第一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习、交流、碰撞而迸发的思想火花。进入2015——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我们再次相约,请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税收的谋篇布局,论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丰富、发展和完善。
新常态篇
经济新常态决定税收新常态——风险评估班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胡静
中国当前的经济新常态,笔者认为就是经济发展告别过去传统粗放的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效率、低成本和可持续的中高速增长阶段。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税收工作应顺势而为,助推中国经济新常态发展。
正确对待组织收入增速放缓。实现由任务式增长向税收法定式增长的转变,保持与经济增长速度、潜在经济增长率相适应。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促进收入质量不断提高。
积极推进税制改革。适应服务业逐步成为产业主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营改增”步伐,消除重复征税,扶植第三产业发展,吸引富余劳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体现对新兴产业与科技进步的支持,制定特定税收政策对投资、消费及劳动供给等各类行为施加影响,从区域性优惠政策转向灵活多样的促进产业发展税收激励政策,引导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产业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完善科学技术开发过程中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社会科研机构基础性研究的税收扶持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变分类个税制度为分类与综合一体的个税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整合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相关规定及与节能减排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消费税税目,对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开征消费税。把排污费转变为环境保护税。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加强税务组织体系建设,探索按税收征管程序设置相关机构,合理配置职责,合理确定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人员的数量比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监督制约,要将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贯穿于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和征管制度设计之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评价机制,客观评价税收征管工作成效和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
引领和服务新常态要坚持一个“专”字——综合管理班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景韬
税务青年是国家税务战线的生力军。对于推进税收事业现代化,引领和服务新常态,我们责无旁贷。要实现税收的梦想,扛起事业的重担,我认为,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专”字。
要专心于税收事业,干一行爱一行。近几年企业薪酬上涨很快。同时,各级党政机关都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津补贴和养老保险并轨。此消彼长之间,有的机关青年认为应“良禽择木而栖”,这种想法要不得,我们绝不能为一时一地的得失而放弃事业担当。
要专注于履职尽责,兢兢业业做好分内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浑浑噩噩者有之,敷衍了事者有之。对此,我们都要反躬自省,有没有这样的问题或苗头。要努力保持朝气,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
要专攻岗位绝活,成为行家里手。在新常态之下,税收工作面临许多新机遇、新挑战。税收事业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有赖于税务青年通晓旧知识、掌握新本领。为了税收现代化事业,也为了能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安身立命,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深入研究本职工作,克服本领恐慌。
总之,面对经济和税收发展新常态的多重挑战,税务青年要排除杂念、克服干扰,坚持“专心、专注、专攻”,努力做到“有德、有才、有为”,为税收发展新常态“添力、添智、添彩”。
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选择——税务稽查班 辽宁省沈阳市地税局陈雪
新常态下的税收工作,应有如下特点:
新,要淡定心,求创新事。改革会使各种矛盾和问题冲击旧秩序、旧模式的底线,因此新常态下会充满不确定性。一方面,要保持战略上的理性心态,对经济增速下滑不必过分惊慌,要在尊重规律中顺势而为;另一方面,要认识到新常态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兼容并蓄,方能吐故纳新。
常,要转以往,建常规体。新常态下,税务机关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主体,又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进职能转变任务紧迫。一要减少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落实优惠政策等。二要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三要减少职责交叉和分散。四要加强依法行政。
态,要辨大局,显未来态。受新常态影响,税收收入回落的态势,在今后或将成为常态。税务机关要化挑战为契机,在科技、制度创新及扩大消费方面大胆探索,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发挥应有作用。更为宏伟的目标是,建立以纳税人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举措的税法遵从管理体系。
从善治看税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理想状态——税收信息化班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国税局武伟
从善治角度看税收现代化治理体系是否理想,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标准。
一是公平。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课征、平等课征和量能课征。二是透明。这不仅体现在税务机关的信息公开、税收执法的程序透明等方面,更应包括在机制上使民众最广泛地参与立法过程等,从理念和机制上保障税收少干扰、无特权、普遍征和负担明。三是法治。既要符合宪法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趋势,也要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求。四是效率。即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五是和谐。建设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文化发展纲要,努力实现三个方面的和谐,即税务系统内部的和谐,税务系统与社会和纳税人的和谐,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
税收治理理念的内涵——税务稽查班 厦门市地税局郑光忠
税务机关应建构税收治理理念,以助力税收现代化的实现。具体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置身全局理念,税收治理的实现应置身于顶层设计下,立足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实现税制改革、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信息管税和廉洁执法的变革。要克服本位主义,打破部门壁垒,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二是协商参与理念。税务机关要树立社会管理的协商理念,简政放权,将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多地纳入问题解决的框架中,积极培育中介机构,培养公民的自主纳税核税意识,甚至尝试部分服务外包,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税务机关应在立法前期、法律实施期间以及在行政执法当中,广汇民意,回应民生,多做服务辅导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权利本位理念。税务管理将更加注重服务和管理二元平衡发展的结构性转变,要增强以人为本意识,保障纳税人正当利益与诉求实现。四是依法治税理念。“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是对治权的核心表述。通过法治渠道,全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严格约束税收执法的各项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税收公平。
以系统思维推进现代税收治理——综合管理班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国税局戴来贵
推进现代税收治理,应着眼于国家治理有机整体,摒弃税收局部价值观,注重现代税收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既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面临的发展任务和发展环境,又要兼顾外部和内部各方面因素,自觉提升站位,跳出部门谋划全局。一是把税收治理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把税收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相统一、相协调。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税收中性原则,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和企业经营决策的负面影响,大力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和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三是推动税收治理从税务机关单兵作战向政府、社会、税务机关、纳税人共同治理的转变,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和共享机制,同时大力整合税务机关内部涉税信息资源,强力推进税企信息对接。四是优化税务机关内部组织架构,打破各级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小而全”和“碎片化”管理格局,整合和优化各级税收征管资源,实现由税收管理属地分片、税收管理员单兵作战向信息集中、风险管理、专业分工、优势互补和协同作战的转变。
经济新常态下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运用——风险评估班 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喻艳丽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是税收的基本属性。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中矛盾统一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在税制结构的改革和优化中,公平与效率的运用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领域更多运用税收效率原则,在分配领域更多运用税收公平原则。
在税收效率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为完整,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征税对商品相对价格的影响更小,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产生的超额负担,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作用,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清理地区间的税收洼地,对市场机制失灵领域,实行法定有效的税收产业优惠政策,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助推经济的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实现创新驱动。
在税收公平方面,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考虑资源的禀赋差异,对微利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残疾人等实行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从税收上扶助弱势群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征税,促进税收的社会公平。不断提高直接税比重,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更好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综合管理班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地税局贾宝疆
建立符合现代政府治理要求、满足纳税人需求、增加公务员自发活力的管理模式,对实现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现代化非常必要。一要建立自我管理的体系。税务人员要明晰:我服务谁?我为服务对象能提供什么?我能分享什么价值?做到日日反思和提升认识。二要形成自下而上的评价体系。要使税务人员成为自我管理的主体,建立相互约束和支持的机制,实现自下而上的反馈评价,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纠偏。三要因地制宜开展高效管理。要赋予管理人员一定的职责和权限,让他们在自己管辖的区域里都有充足的自主权。四要用服务客户的理念服务纳税人。让每名税务人员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用最快和最便捷的方式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税法体系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第一要务是公平地实施税法——综合管理班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靖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7个部分、从4个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部署,提出了180多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税务系统贯彻全会决定,宜删繁就简、直奔要义,将公平实施税法作为统领上下、横贯前后的主线。
善治需要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维护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需要实施法律。立法机关通过立改废释,把党的主张和公众意见转化为国家意志。税法级次提升、形成完备规范的体系之后,就需要税务机关按照法律确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要素,能作为、敢作为、善作为,坚决克服庸政、懒政和怠政,把税法的规定全面落到实处。
纵观世界各国,尽管税务机关或多或少地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参与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等其他国家职能,但唯有实施税法才是各国税务当局的核心职责,其各项任务也是围绕这项职责展开。对此,美国国内收入局的使命宣言有简洁明了的概括:“通过帮助美国纳税人理解并履行纳税义务和全面公平地实施法律,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只有公平地实施税法,才能树立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的信心、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征纳成本。在实施税法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坚持平等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实现公平正义。
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制建设、执法和司法的统一——税务稽查班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朱咏梅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再强调,依法治税再次成为中国税收理论界及管理部门关注、讨论的热点和焦点。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形式,更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发挥职能、规范管理的根本方式。一直以来,特别是近期,关于依法治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税收法制建设上,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一定能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税收法制不能代表税收法治,只能作为它的前提。依法治税的内涵绝不仅仅是税收法制建设,还应该包括执法和司法的统一。税收因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自产生以来就依附于国家强权。进入现代社会,则依附于法律法规的保障。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征税权力的执法机关,是法律法规如实落地的执行者。因此,实现税收法治,要以法制建设为前提,以税收执法为途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完成征税工作,保护纳税人权益,发挥恰当应有的调节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税收法治。在此过程中,为有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真实、不走样地落地,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莫忽视程序法——风险评估班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税局张艳超
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不能忽视税收程序法的制定。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往往重视实体公平而忽视程序正义。
目前,作为税收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冲突,也有很多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方面。比如,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明显达不到法律的位阶。另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急需上升为行政规章——税务稽查班 辽宁省辽阳市地税局缪成石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数量最多的外部行政执法行为之一,虽然在听证、审理和行政复议环节有相关的行政规章加以规范,但是在税务稽查的立案、检查、强制、决定和处理处罚幅度等关键执法环节,规章以上的执法程序规定长期缺位,严重影响稽查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且由于法律位阶太低等,税务机关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2009年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越来越不适应依法稽查的需要,急需将其上升为行政规章形式:一是将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打击发票虚开和日常检查等执法方式明确授权稽查部门行使,解决执法权限问题。二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明确跨区稽查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并集中调取账簿、行政强制的批准权限,提高稽查效率。三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相衔接,进一步细化免于和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等,既限制稽查部门自由裁量权,也使普遍存在的“自查补税免于罚款”于法有据,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按照程序中立的原则,尽快制定税务稽查执法程序行政规章。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中,依法稽查理应先行一步。
关注税收程序的内在价值——综合管理班 大连市国税局程莉
法无明文不征税。税务机关征什么税、征多少,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做到有法可依。可是,仅有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保证税务机关的征税职权在正确的轨道上有效运行?建立“程序发达且富于正义”的程序制度,就是依法治税下一个理性选择。
人们常识中的税收程序,是税收法律在实施中的表现形式,是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作出征税决定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在法学家眼中,程序的实质在于“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
税收程序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和手段,不能只看到它作为一种征税手续和管理工具的外在价值,还应看到它的内在价值,即它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征税目标之外的价值内涵——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换言之,税收程序运行的目的,不仅在于作出有关税收问题的决定,而且需要在征税权运行的程序活动中,保护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使征纳过程成为法治、理性、富有人道精神的法律活动。
依法治税必须提高立法质量——税收稽查班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王晓玲
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必须依法治税。而依法治税必须以科学立法为前提。目前税收立法存在立法权缺位、专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参与度不够和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提高税收立法质量。
一是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严格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税收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所有税收政策变动必须经过税收立法程序。政府税务主管部门重点做好税收立法提议、制定税法实施细则以及税收规章的工作。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可以增强依法治税的严肃性,提高税收立法质量,也可以将税务主管部门从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
二是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可通过提高人大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中税收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比例,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避免税收立法走过场。
三是高度重视立法提议准备工作。税收立法提议准备工作是提升税收立法质量的重要一环,必须专业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必须做好税收立法提议的准备工作,充分开展税收立法的专业调研、民意调查和政策评估,在立法影响面巨大的情况下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四是严格规范税收立法过程。税收立法提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后应经过社会公开层面的听证过程,以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反复辩论阶段,以加大税收立法的严谨程度,谨慎立法。
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推进依法行政——综合管理班 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汪成红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有几大亮点:起诉期限延长到6个月;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这些修改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强化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税务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一是树立法治理念。善法之治、权利至上、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从立法到执法都应践行法治精神,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善用法治思维。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改变传统的简单、硬性的执法方式,运用辅导、建议、提醒、沟通、和解和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寻求执法刚性和柔性之间的最佳平衡,和谐征纳关系。三是畅通复议渠道,建立复议与信访的联动机制,引导纳税人合理表达诉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积极受理,公平审理,让纳税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应诉,发现问题,规范执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清理税收法规促进税法遵从——税务稽查班 福建同人大有税务师事务所刘长汀
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促进税法遵从。因此,从源头上就应遵循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易于纳税人自愿遵从的原则,具体设计、制定和完善税法体系。
税收法规、政策需要系统清理完善。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及税收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税务机关不断出台各种解释、通知等“打补丁”式的税收政策。每年都有不少税收法规、政策发布生效,同时伴随着上百条法规政策的失效。因此,税法繁杂、重复甚至矛盾的状况在所难免。为了让纳税人易于理解和遵从税法,急需对现行有效、失效和废止的税收法规政策加以系统清理,对法规有修订或存在前后衔接问题的,应归类明确标注,按年份编列,定期汇总更新发布。完善税收法规、政策,应尽量做到系统化、标准化,打破“打补丁”式的立法惯例,进一步优化现行税制结构,制定新税法,逐步提升现有税收法规法律阶位,改变税法层次过低的局面,一揽子解决诸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经常调整导致税法遵从难度加大等痼疾,建立稳定的税收管理系统框架。
逃避缴纳税款的最低处罚标准应与税务审计水平相适应——税务稽查班 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付江峰
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之际,不少人提出意见,认为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值得商榷。相对最高处罚标准主要起威慑作用而言,最低处罚标准则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实践中,对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罚绝大部分是按照最低标准,也就是以50%的比例作出处罚。因此,对最低处罚标准的修订更应该慎重。
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当纳税人试图逃避缴纳税款时,就会对自己的预期获利和损失进行估计,如果预期获利大于预期损失,他必定选择逃税。反之,他就会选择不逃税。这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逃税被税务审计出来的概率,也就是税务机关的审计能力。第二是对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罚标准。
逃税的预期损失=应纳税款×处罚标准×被审计出来的概率。
逃税的预期获利=应纳税款×(1-被审计出的概率)。
假设:X=逃税的预期获利-逃税的预期损失。当X等于0时,处罚标准即为翻转点。当处罚标准高于翻转点时,纳税人不会选择逃税;当处罚标准低于翻转点时,纳税人便会选择逃税。显然,逃税的处罚标准与逃税被税务审计出来的概率成反比。假设逃避纳税被税务审计出来的概率为60%,临界点的处罚比例=(1-60%)/60%=66.67%,也就是说逃避缴纳税款的最低处罚标准应是66.67%,否则纳税人就会选择逃税。如果要继续维持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最低50%的处罚比例,50%×被审计出来的概率=1-被审计出来的概率,那么被税务审计出来的概率最低应该是2/3,只有税务审计能力高于这个水平,才有降低逃避纳税最低处罚标准的空间。
因此,对逃避缴纳税款的最低处罚标准的修订,不能照搬国外,应正确估算中国的实际税务审计水平,计算出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在法定时效内被税务审计出的概率,再在此基础上设定逃避缴纳税款的最低处罚标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从根本上确立纳税人平等地位——综合管理班 山东省地税局陈道胜
人类税收发展史实际就是逐步实现税收平等的历史。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就是保障纳税人权利,以平衡和规范征税权,确保税收关系的平等性。
应推进税收立法,确认纳税人的平等权利。一方面,逐步推动在宪法中增加纳税人权利条款。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法体系。另一方面,制定税收立法总体规划,将条件相对成熟的税种先行立法,逐步减少授权立法,提高税收立法层级。
应改进治理方式,保障纳税人平等权利。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地纳税人协会等社团组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职能,强化其行为导引、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共同参与税收治理。在畅通信访、复议等渠道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经验以及国内公益诉讼的做法,适时开放纳税人诉讼,赋予纳税人就非法的财政支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
依法治税是税收现代化的主线——综合管理班 海南省国税局吴毓壮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依法治税既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税收现代化的主线和灵魂。一方面,推进税收现代化改革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确保改革于法有依。另一方面,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是依法治税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和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的建构,核心目标是实现依法服务和依法征收。
当务之急是国家税务总局应强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路线图”,从意识、理念、制度安排和体制创新,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重新审视、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和协同推进。落实依法治税路线图,宜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突破口,推动税收立法进程。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