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6日    浏览次数: 28 文字显示: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通知规定,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好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来源:人民网)



【打印】 【关闭】
上篇:坚决不收过头税
下篇:税务总局规范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