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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立法:回应时代需求和人民期待,加快法律制定、修改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7日    浏览次数: 26 文字显示:    

 

 

  第一,发挥与财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条款的统率作用。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明确了宪法在包括财税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地位。考虑到我国现行《宪法》对财税问题关照不足,应当积极推动将财政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以及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等写进《宪法》,为财税立法和财税改革打牢宪法基础。此外,《宪法》规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权、政治参与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应当统领所有财税法律、指导所有财税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例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法律应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被征税;再如,应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财税立法。

 

  第二,大力充实财税基本法律规范,并注重提高、优化法律、法规的质量。

 

  虽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于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财税领域其实尚存较大的法律法规缺漏,仅有的几部财税法律也比较粗糙、抽象、可执行性差。

 

  《决定》将“财政税收”列为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鉴于此,一方面,在今年8月31日四审通过《预算法》修改之后,下一阶段应当把财税立法重点投入到政府间财政关系和具体税种上,尽早制定出台《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并且将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诸多税种从当前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逐步上升为单行法律,实现“一税一法”。

 

  另一方面,财税“良法”的打造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只有尽心尽力地把握每一次立法或修法的机会,使财税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权威,才能真正发挥财税“良法”引领时代进步的作用。这要求增强财税法律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针对性、精细性、有用性,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断回应改革发展的新需要和新趋势。例如,我们倡导加快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主干税种的立法,绝不是指在名称上把现在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换成“法”,不改变其中的具体条款,而是强调在制定税种法的过程中优化法律规范内容、切实提高法律质量,否则,就只是一种徒具其表的“换汤不换药”、一种“空有数量没有质量”的徒劳之举,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意义。提高财税法律质量的根本途径,是在财税立法程序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由此兼顾实体合理与程序公正,并用程序正义促进和弥补实体正义。

 

   (来源:中国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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