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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税收增幅与经济增长匹配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03日    浏览次数: 27 文字显示:    

 

   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今年前三季度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营改增”试点情况、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后的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杂志等媒体记者参加。


  前三季度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77952亿元 增幅与经济增长基本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陆进介绍了今年前三季度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77952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7.4%,税收增幅与经济增长基本匹配。


  王陆进介绍说,从今年前三季度税收收入看,反映了经济结构在继续优化。


  从产业结构看,今年前三季度,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分别增长5.1%和9.9%,第三产业增幅高于第二产业4.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税收占比为54.3%,较去年同期提高1.1个百分点,反映出产业结构继续良性发展。


  从行业看,制造业税收增长平稳,今年前三季度增幅为7.7%,较去年同期提高6.9个百分点,其中科技含量较高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税收分别增长14.8%和13.7%,而传统制造业中的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税收则分别增长1%、下降8.6%和增长2.4%。


  从经济类型看,今年前三季度,国有企业、股份公司、私营公司和涉外企业的税收收入分别增长4%、8.8%、8.3%和8.8%,各类经济的税收增幅基本保持平衡,反映出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态势较好。其中股份公司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8.3%,其增收额占全部增收额的54.7%,是税收增长的主要来源。


  另外,出口退税增长较快。今年以来,税务机关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出口,今年前三季度出口退税增长11%。


  王陆进表示,从今年后几个月形势看,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压力较大。全国税务机关将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采取堵漏增收措施,努力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


  前三季度“营改增”减税1448亿元 已累计减税327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陆进还介绍了“营改增”试点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目前已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部署,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总体上看,今年前三季度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成效明显。


  王陆进介绍说,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381.82万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0.81万户,占19%;小规模纳税人311.01万户,占81%。今年新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税人共计2.6万户,其中,铁路运输业0.1万户,邮政业0.5万户,电信业2万户。


  王陆进表示,试点纳税人累计实现改征增值税4010亿元。其中,2012年423亿元,2013年1548亿元,2014年1月~9月2039亿元。今年新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实现改征增值税478.7亿元。其中,铁路运输业315.8亿元,邮政业2.6亿元,电信业160.3亿元。


  据王陆进介绍,“营改增”试点以来,全国累计减税3276亿元,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1482亿元,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1794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减税1448亿元,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693亿元,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755亿元。今年新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分别减税5.74亿元和2.96亿元。电信业税负有所上升,但其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减税的。


  王陆进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准确申报,及时充分抵扣税款。扎实开展“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并密切关注税负增加企业情况,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效突出 前三季度减免税371.0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介绍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小微企业泛指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和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断完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明确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和9月25日配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对国务院出台的政策予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6万元以下扩大到10万元以下;从今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2万元~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台管理服务措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制发具体操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8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象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允许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享受优惠政策,并主动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由审批改为备案,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扩大政策受惠面。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二是调整申报事项。5月21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方便纳税人申报办理税收优惠事宜。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细化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辅导纳税人填报,确保纳税人准确实施申报和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做好征管软件升级。根据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升级,保证纳税人顺利进行免税申报,确保各地统一执行政策。四是优化纳税服务。利用信息技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对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提醒服务。对未能按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告知其在以后申报期间抵顶税款,做到应享尽享。特别是9月30日又进一步下发了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投诉专席,接受纳税人投诉,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限3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解决,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电台、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载体,通过网络在线访谈、电视电台访谈和新闻发布等方式,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加强政策解读,让纳税人知晓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及时享受政策。挖掘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典型案例和政策成效,增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对外公布政策口径,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及时补录到12366知识库,统一规范12366座席人员的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答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强化督导检查工作。把督导检查作为促进政策落实的重要措施。今年1月,组织3个督导检查组分赴河北、辽宁、浙江、广东和重庆等地,对去年8月1日实施的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重点检查。4月,又派出6个督查组,对10多个省市进行督导。6月,按照国务院开展全面督查的要求,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检查,并派出两个督查组督导,将落实情况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和绩效考核内容。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就抓好督查落实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郭晓林介绍说,从统计数据看,政策落实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前三季度,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的政策标准,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共856.1万户,其中盈利企业243.34万户,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户数236.43万户,受惠面在90%以上,减免企业所得税74.62亿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最终减免税数据,以明年汇算清缴情况为准)。去年8月1日实施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后,今年前三季度共惠及全国约21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296.47亿元。其中,增值税212.68亿元,营业税83.79亿元。以上三个税种合计,共减免税371.09亿元。


  郭晓林表示,税务机关将继续采取三方面措施,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坚决抓好督导落实。最近组建了3个督查组分赴辽宁等6省市开展督查工作,同时逐级加强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或擅自变通的,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完善统计分析指标,每季度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科学统计,全面客观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额等情况,并及时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服务措施。


  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充分掌握政策规定,全面享受优惠。


  公布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公布了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4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使用等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内容、标准、时间及对相关纳税人的处理措施等。两个制度已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首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2015年4月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公布。


  郭晓林介绍说,通俗地讲,《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就是税收“黑名单”制度。按照制度规定,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公布案件信息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和实施检查单位等信息。被公布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从公布栏中撤出。
 

  通报会公布了11件案件,其中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件、偷税案件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4件,公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即可了解详细信息。郭晓林表示,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层级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公布符合本级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多种形式扩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覆盖面,增强公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据郭晓林介绍,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目的是要通过发布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为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要求的贯彻执行和有效落实,是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郭晓林表示,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要求,有效开展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除了在税务机关内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外,还将与多部门共同对被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级职务、限制高消费行为以及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等,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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