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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立法取向应以调节功能为主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2日    浏览次数: 25 文字显示:    

 

   按照调节功能设计个人房产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调节: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和对住房投机的预期性调节。同时,将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和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分开来考虑,不宜一锅煮,以利于房产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有关房产税的改革在2003年就已经提出,直到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房产税改革才算是正式拉开序幕。10多年来,房产税问题不断发酵,在社会上持续引发热议。人们对房产税的认识在深入,同时,争议也依然很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房产税改革进入了以立法来推进改革的新阶段。如何立法,这取决于房产税的立法取向。


  征收个人房产税是否合理


  房产税改革的核心是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征税。这由此引发征收个人房产税在我国是否合理的问题,房产税立法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


  从长远看,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完善整个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开辟地方政府新的收入来源,有利于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与辖区居民纳税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但任何税收问题都不仅仅是收入问题,尤其是在“税收焦虑症”蔓延的情况下,房产税已经变成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仅仅从税收本身着眼来谈合理性和必要性是不够的。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诸如完善税制和地方税体系,替代地方土地财政等之类的说法有如雾里看花,不知所云。在减税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厌恶感”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把房产税改革直接定位到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是不合适的。个税调高免征额(即媒体误解的起征点)至今,要求进一步上调的呼声仍不少,再通过房产税从广大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任何立法,既要有前瞻性视野,更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房产税,一定要对老百姓说清楚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我觉得有两点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我国当前房产占有状况十分悬殊,有的几套,甚至几十套,而有的一套住房也没有。房产占有状况也反应出我国个人财富差距的状况。房产占有多,意味着享有的公共服务也越多,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交税是应该的,也是合理的。二是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对住房投机预期产生影响。因此,依据我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房产税改革立法:从调节功能入手


  根据上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从房产税是财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这样的学术定义来理解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的立法取向。我认为,我国的房产税应该定位为“调节税”,而不是普遍征收的“国民税”,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见房就征”的所谓财产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当前措施。从税制整体来看,按照收入功能来设计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妨碍个别税种按照调节功能来设计。按照调节功能设计个人房产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调节: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和对住房投机的预期性调节。同时,将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和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分开来考虑,不宜一锅煮,以利于房产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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