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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0日    浏览次数: 26 文字显示:    

 

   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后,退(免)税备案、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确定、退(免)税申报、退(免)税审核等内容,自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继承了老办法中关于启运港退(免)税的申报、审核等规定,主要规定了符合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由其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税务总局汇总发布,以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新增及调整名单”。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同时在企业信用方面实行优胜劣汰。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三个条件,退(免)税采取备案管理。


  公告要求,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等规定审核退(免)税。

 

     反腐导致经济增长放缓的论调指鹿为马,外界听一听就好。恰恰相反,中国当下反腐力度,无论是对国家发展还是社会转型而言,都将产生深远的积极意义,值得乐观期待。

 

     和经济转型升级一样,中国的反腐也是一场持久战。任何将经济增长的希望寄托于腐败死灰复燃的妄想,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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