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申报数据应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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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申报数据应如何调整? |
|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5日 浏览次数: 14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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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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