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跨地区经营建筑项目,在外地预缴的所得税可以抵缴吗?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该部分预缴的税额可以在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扣除,但企业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
|
我单位跨地区经营建筑项目,在外地预缴的所得税可以抵缴吗? |
|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4日 浏览次数: 18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该部分预缴的税额可以在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扣除,但企业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我单位将国内一生产厂家的货物运到保税区码头,能不能实行零税率? |
| 下篇:税总解读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