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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浏览次数: 17 文字显示:    

 

   昨日(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称,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8月1日前可提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称,为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对2005年制定、2011年修改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或者登录税务总局网站,进入主页点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日,实施从2015年1月1日开始。


  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对比2011年版本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刚发布的征求意见版本,在申报期限方面有所调整。


  现版本增加了关于时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称,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同样增加了时间规定的还有关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的条款。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未满1年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称,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同时,关于退税额,征求意见稿称,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此外,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要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根据这样的原则,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通过统一管理,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可运用转移支付机制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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