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比较为人熟知的是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对税种也有很多分类方法。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我们把有关税种按来源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依靠稀缺资源获得的收益征税,第二类是对偶然性和外部因素带来的收入征税,第三类是对劳动创造和实际贡献获得的收入征税。从公平正义的标准来看,这三个税收大类的合理性是递减的,而它们的副作用恰好是递增的。所以为了优化税收结构,对它们征税的力度也应该按上面的顺序依次递减。我国目前的税收在比重安排上不尽合理,对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征税偏高,对资源和资产征税太低。
市场机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在涉及资源类资产(或自然资产)时,会系统性地偏向有产者,使有产者获得超额利润,其他社会成员应得的份额被剥夺。这个现象虽然广为人知,但过去一直没有一个简单明晰的经济学解释。现在有了产权解析和第一收益权
*的概念,这个道理就变得很明白,由于市场无法区分名义产权和完全的产权,市场也无从知道在名义产权人的背后还有一个永久的第一收益权,所以市场会把资源类资产的全部收益都赋予名义产权人。换句话说,名义产权人既得到了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收益,又得到了本应属于第一收益人的份额,于是得到了超额的收益。这就是市场不公平的秘密。
19世纪后期美国土地价格飞涨,使土地所有者获利丰厚,造就了一大批靠土地发财的暴发户,但更多的人由于没有土地而落入贫困境地,抢占土地的狂热竞争造成了极度的贫富分化。记者出身的亨利乔治在1879年出版的《进步与贫穷》一书中对这种不公平的状况进行了批判,他建议政府每年征收比较高的土地税,使得所有人都能够分享到土地急速升值和丰厚的地租带来的好处。亨利乔治建议对土地资源征税的税率要足够高,这样就可以减少或免除很多其他的税收项目。这个被称为“单一税”的建议对欧美国家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就连最反对政府干预的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也对亨利乔治的思想表示赞同,承认土地税是最好的税种。
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看到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造成了极大的贫富悬殊,决心要彻底改变。他在《建国大纲》中提出对私有土地要实行“涨价归公”,这与亨利乔治的主张是一致的。不同历史时段所面对的实质是同一个问题,社会公平第一公理遭到破坏,名义产权人侵吞了第一收益人,本应享有的收益份额。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土地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实现收益再分配,使本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那一部分财富物归原主。
非常巧合的是,土地和资源的总量是基本固定的,它们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根据公共经济学中著名的拉姆塞原理,对这些供给缺乏弹性的东西征税不会影响效率。所以土地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是公正性最高而对经济效率影响最小的税种。又由于依托资源类资产获得的巨额财富是造成社会贫富悬殊的最大原因,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这些税种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从改善“社会地位可移动性”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抢先大量占有社会资源的贪欲不加以遏制,有限的资源会成为一部分人专有的摇钱树,从而剥夺了后来人平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这样的制度环境正在破坏机会均等,把年轻人推向“拼爹”和“啃老”的行列。
中国改革向纵深推进,最大的障碍是利益壁垒。由于既得利益集团阻挠资源税和不动产税制度,使得应当属于全体民众的资源类财富全都流进了有产阶级的腰包。谁能够抢先占有这些有限的社会资源,谁就可以不劳而获地永远独享租金和土地资源升值带来的巨大收益。在这种严重扭曲的制度下,第一收益人的利益份额全部被有产阶级所攫取,富人可以合法地剥夺穷人,而穷人明摆着是吃了亏,可在这样扭曲的制度下,却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们当然会不满和愤怒。这种劫贫济富的制度安排,不但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而且比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公平水准也差了很多。看看欧美国家的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予税和暴利税就知道了。
遗产税位居其次
西方国家的制度,一般都有遗产税,对老人过世后留下的财产要征税,并采取累进税制,特别富有的人去世后,有可能将近一半的财产要作为遗产税缴纳给政府,成为全社会共同分享的财富。也就是说,老人的财产除了有一条血缘纽带传给子女之外,还要有一条社会纽带传送给所有的人。这体现了社会大家庭同舟共济的理念。对于很多的中国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和很难接受的。我国的很多富人还没有回馈社会的意识。
与资源类税收相比,遗产税和赠予税的法理基础要弱一些,它主要是基于社会义务、文明程度和道德境界。萨缪尔森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写道:“某些人非常贫穷,然而过错并不在他们本人。某些人非常富有,然而这仅仅是由于运气或继承,而不是由于他们的技术或智慧。因此,按照许多不同的伦理体系(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或世俗的人道主义)的标准,市场决定的分配有时是不公平、不合理、甚至是不能容忍的。”
西方学者们认为一个人获得财富可以有不同的原因,而这些原因有一些合理性很高,另一些则合理性很低。靠才能、努力和实际贡献获得的收入具有最高的合理性,而那些与个人努力和贡献无关的、由偶然因素带来的收入则只有比较低的合理性。例如一个人碰巧出生在一个富有的家庭而不是一个贫穷的家庭,对于这个人来说纯粹是偶然的,与自己的努力和贡献毫无关系,他由遗产继承获得的大量财富的合理性是相对较低的,所以这些幸运儿们有义务多交一点税,为社会大家庭多做一点贡献。这主要是基于文明程度和道德境界层面的一种价值判断。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多数都赞成遗产税。在宏观层面上遗产税有着更大的意义,那就是创造一个机会均等的大环境,尽可能让出身于不同家庭的年轻人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得到相同的发展机会,改善“社会地位的可移动性”。这正是收入再分配要达到的三大目标(物归原主,扶弱济贫,可移动性)之一。现在中国大环境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机会太不平等,很多有志青年感叹“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大量无权无钱家庭的子女看不到前途和希望,这伤害的是整整一代甚至几代人,对国家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在这个方面,遗产税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当代政治哲学最有影响的一本著作是《正义论》,这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现在已经成为这个领域的经典。这本书全面系统深入详细地讨论了公平正义这个主题。关于遗产税和机会均等,罗尔斯有下列论述:
“分配部门的任务是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以维持分配份额的一种大致的正义性。它征收一系列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对遗赠权规定若干限制。这类征税和规定,目的是为了逐步而不断地纠正财富的分配状况,并防止权力集中以致损害政治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均等。例如,对获得遗产或赠与的人可以应用累进税原则。如果要使平等自由权的公平价值得到维护,这样做就可以促进财产的广泛分散,而这种分散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
“所谓公平的机会均等是指这样的一套体制,它们保证使具有同样渴望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机会,并根据与有关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如果财富的不平等超过了一定限度,这些体制就要受到损害。分配部门的税收和法规就是为了防止超过这种限度。”
罗尔斯的《正义论》补充和扩展了马克思的公平正义思想。在上面的引文中,罗尔斯论述了遗产税和赠予税对于保障机会均等的重要性,他倡导“拼才能、拼努力”的社会,批判“拼爹”的社会。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标尺来衡量,我国目前的状况还远远没有达标。
意外利润税(暴利税)在最后
上世纪70年代末的石油危机造成世界原油价格暴涨,各大石油企业由此意外地获得了暴利。1980年美国政府决定对所有石油开采企业的超高额利润征收“意外利润税”(也称为“暴利税”)。这项特别税收持续了八年,随着石油危机的逐渐平息,石油价格大幅回落,石油企业的超高额意外利润消失,这项特别税于1988年宣告终止。在2007年和2008年,石油价格又大幅飙升,美国政府再次考虑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意外利润税,但后来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导致石油价格暴跌,有关的立法活动也随之被搁置。
欧洲一些国家对于企业由于占有特殊资源或者特许垄断经营而获得暴利也采用征收暴利税的办法把由外部偶然因素带来的暴利分享给全社会。随着近年来能源和电力价格大幅上涨,靠水力发电的电力公司和核电厂意外获得了巨额利润。自2008年以来,瑞典、挪威和芬兰政府分别开始对水电和核电企业征收暴利税。反观中国的情况,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因为国际油价飙升这一外部因素获得了丰厚的意外利润,但由于中国的资源税力度极低,巨额的盈利成为这些垄断公司内部变相分红和挥霍的财源,以致不断爆出各种挥霍无度的丑闻。这就是没有征收暴利税导致的错误。
意外利润税的英文是Windfall鄄Tax。这里Windfall的原意是随风吹落的果实,也就是天上飘下来的果实。企业意外得到的巨额利润就好像天上掉下的一个大馅饼。它既不是企业努力的结果也不是企业事先计划或预期的,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要求企业把天上掉下的馅饼拿出一部分分给全社会,是完全合理的,而且对经济效率不会有影响。
不难看出意外利润和遗产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由偶然的运气带来的,与企业或个人的努力无关,对这样的收入征税不会影响经济效率。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