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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提至每日200.69元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 32 文字显示: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比2013年增加18.34元。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通知,要求2014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00.69元的新标准。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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