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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4日    浏览次数: 27 文字显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前正就《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从验照到年报,新的管理办法与4500多万个体户息息相关。那么,未来个体户将如何发布年报?尽管办法尚未定稿,但从中仍可看出一些端倪。

 

  时间:上半年


  以往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0日,考虑到个体工商户量大、分散,为进一步提高便利性,工商部门拟将年报的报送时间在原验照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地点:登记机关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接收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这将为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提供一定的便利。

 

  方式:电子、纸质均可


  考虑到个体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个体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书面方式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而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内容:五大项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五大项: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公示:自主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可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监督:随机抽查


  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的年报内容是否属实呢?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部门将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凡是不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改正上述违反规定行为并经审核后可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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