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负到底重不重,是一个既经久不衰又属于当前热门的话题。自2000年我国纳入《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评选体系以来,税收痛苦指数居高不下。2007年,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位居第三。随后,在2009、2011年发布的榜单中,中国跃升至第二位。针对因此而引发的中国税负偏高的质疑,政府部门回应称,总体来看,中国税负水平低于国际税负水平。
今年年初,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政策报告2013/2014》发布会上,有学者称我国已经迈入“人均万元税负阶段”。此言一出,关于中国税负水平的争论变得更加沸沸扬扬了。
为了了解清楚税负认知差异的原因、税负水平的判断标准,以及哪些税种的负担较重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拥有多年基层税收经验的山东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潘洪新。
没有判断标准,造成税负水平上的认知差异
背景:在中国,税负水平高低的判定历来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每当问到企业或者居民现实中国的税负重不重时,回答往往是重或者很重。每当政府部门出面来论证中国的税负水平时,结论又往往是不重或者偏轻。
《财会信报》记者: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或居民为什么咬定中国的税负重呢?而作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政府部门又为什么认定中国的税负轻呢?在您看来,造成税负认知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潘洪新:一方面角度不同,导致税负认知上的差异,比如,政府可能会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考虑,即“我会有多少钱供支出?”,多收不会嫌多,而纳税人则站在自己的角度,从实际缴纳了多少税,与收入和利润相比较进行考虑,这样考虑的结果是多一分都会觉得重。
另一方面没有标准更是导致了认知上的差异,即纳税人应该有什么样的税收负担才是合理的,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确切的双方殾能接受的指标,没有标准的讨论,只能是自说自话。
《财会信报》记者:有专家介绍,目前一个国家税负高低,一般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即宏观税负来衡量。在您看来,这种衡量标准是否全面科学?(税负水平的判断还基于哪些因素?)
潘洪新:这种衡量标准不够科学。因为在中国,企业除了税之外,还承担了大量的、名目繁多的费,而这些费实质上就相当于税,比如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文化建设事业费等,而这些费是不是都进入了财政收入的统计口径恐怕很难说清。
还有一个问题是,政府财政收入透明度不够高。即使财政支出并未用于民生或应该的地方,即使实际税负并不重,民众和纳税人也一样会认为不该交那么多的税,一样会觉得税负重。所以,税负高低的真实判断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费总占其收入或会计利润的比例;二是政府税费的收入是否足额用于民生或其他应该支出的地方是否透明。
流转税比重过高导致越是底层民众税负痛感越明显
背景: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所得税税收为主不同,我国现行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结构体系,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流转税收入占年度税收总额的70%。
《财会信报》记者:据您多年的基层税收经验来看,我国哪个税种负担比较高?最重的税负又是由谁来承担的?
潘洪新:从每年的税收收入构成来看,我们会发现,比重最大的就是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这也是纳税人负担最重的税种,这些税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的,但最终却是由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承担的。比如,居民购买住房,房屋承建商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及附征的城建税及各种附加和基金,房产销售过程中,开发商还要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及各种附加和基金,这些流转税最终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由购房者承担,多重征收流转税,使得最终的服务、货物购买者必须承担较高的价格。
《财会信报》记者:对于目前普通民众的“税负痛感”,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这关键是由于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对此,您的理解是?
潘洪新:相比较而言,征收直接税(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痛感指数要小些,原因是所得税的税制是建立在有所得的基础上的,简单的说就是所得等于收入减各种合理支出,所得多,多缴税,所得少,少缴税,没有所得,不缴税。而流转税不是这样,不论最终的服务、货物购买者生活状态如何,哪怕衣不蔽体也和富翁一样承担流转税,而且税率几乎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在流转税比重较大的情况下,越是底层民众,税负痛感越是明显。
寻找纳税人同征税人直接的税费平衡是关键
背景:3月初公布的《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指出,今年要推进“营改增”、消费税、房地产税、环保税等7项税收制度改革。面对迫切推进的财税体制改革,民众对税负的承受能力成为改革顶层设计首要考虑的问题。
《财会信报》记者:在缓解纳税人高税负感受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潘洪新: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征收上的公平,即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税收的征管,并且是要无差别和无歧视的对待每个纳税人,使每个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均衡,而不是有的企业轻,有的企业重,有的地区轻,有的地区重。消除不公平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高税负感。
二是采取实际措施先行取消一些附征的税费,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类建设事业费,各类基金。并且可以适当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率,以降低纳税人实际税费负担。
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财政支出彻底透明化,明白无误的告诉纳税人每一笔税费收入的实际去向,消除纳税人因财政支出不透明而对税费征收的抵触情绪。
《财会信报》记者:此前您在接受我报采访时曾提出,在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改革顶层设计时要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税负的承受能力。在这里,您是否能具体谈谈您的观点和建议。
潘洪新:任何一家企业,其税费的负担总是有限的,过重无疑会制约企业的发展,甚至使企业难以生存,而过轻则使国家难以筹集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因此,寻找一个纳税人和国家间平衡的税费负担是必须的。
但目前的情况是,各税种的税收政策是单独制定的,比如,房产税扩围,开征环境税,消费税税率调整,附征各类建设事业费、基金等,增加税、费的政策是按税、费种类单独进行的,这样的结果可能每个税费增加并不多,但累计起来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就大了,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上,绝对不能按税、费种类,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而应统筹协调,在一个总的企业能够承受的、均衡税费负担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如某个税种需要调高税率多征税款,那么相应的就应当有其他的税种要减少征收,以保证纳税人总体税费负担均衡、合理。
短评:
中国税负重不重,不是一场激烈的辩论赛,而是纳税人的切身感觉。税负感轻重主要在于税款受益方面,也就是说,政府从老百姓身上拿走了多少,又返还了多少之间的差值。
事实上,税负重不重不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哪怕高税负,只要纳税人得到高受益,公众的税负感受就轻;相反,即使是低税负,而纳税人的税收受益更低,那么公众的税负之感就重。有资料显示,北欧一些国家的宏观税负在50%以上,但他们很多税费都返还到民生建设中,医疗、教育、养老全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因此民众对高税负并没有太多意见。而我国,税收收入用于民生的比例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笔者认为,要想缓解公众高税负感受,除了专家提到的适当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率,以降低纳税人实际税费负担。还应该将更多的财政收入转化到公共服务和民生上,减少与公共福利无关的行政支出,让公众享受税收成果。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