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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是否与消费税产生重复征收 要看税制设计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 49 文字显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消息称,财税、环保等部门将加强协调沟通,努力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扎实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征管准备工作,应用财税手段,推动治理大气污染。


  3月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会上透露,需要提交全国人大立法的环境税未来会逐步增加对排污的惩罚,可能要先增加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惩罚。


  渐进“密集” 的官方表态,无疑再次把环境税开征推向“快车道”。然而,环境税虽说是群众基础最好的税种,但是仍有声音指出,环境税和消费税都侧重绿色导向,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而且单独开征环境税,企业成本会随之增加,消费者最终难逃成本被转嫁。对此,带着纳税人提出的担忧,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

 

  环境税与消费税是否重复征税 要看税制设计


  随着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峻,运用税收“绿化”手段,使“市场之手”充分发挥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广为采用。


  所谓环境税,也称生态税、绿色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刚刚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碳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


  因为环境税不是一个简单税种,而是一个涵盖多个税种的税系,有纳税人担忧,开征环境税会和日渐强调“绿色消费”环保理念的消费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嫌疑。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环境税和消费税在性质功能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都能筹集财政收入,都能抑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减轻有害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消耗和压力,促进落后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科技创新。


  “消费税是流转税中的重要税种,是增值税的有益补充,环境税也与流转税税基密切关联,可以互补。”张广通指出,不过,二者也有功能无法重合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比环境税强;环境税对有害经济活动的调节力度大于消费税;消费税收入具有持续增长性,而环境税收入则应随环境损害行为的减少或消失而呈下降趋势;消费税收入一般不具有专用性,而环境税收入则要求与环境治理成本相适应,专款专用;消费税的主要调节对象是富人,环境税的主要调节对象则是穷人,因为富人消费的环保产品多,穷人消费的有害产品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广,不限于污染环境行为,而环境税则聚焦于环境有害行为;消费税征税难度较低,环境税征税技术要求较高。


  张广通认为,环境税与消费税在性质功能上的这种交集关系是产生重复征税的原因,至于会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严重到什么程度,还要看税制如何设计。


  而在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潘洪新看来,重复征税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在开征环境税的问题上讨论重复征税的意义不大。


  “如果想要避免所谓的重复征税,可以去除掉消费税的绿色导向功能,只保留消费税的理性消费导向职能,即只针对非理性消费的行为征税,比如烟、酒的消费,鞭炮、焰火的消费,类似于汽、柴油消费所征收的消费税纳入环境税。”潘洪新对《财会信报》记者表示。


  在环境税税制设计方面,张广通强调必须协调好消费税与环境税的关系。在重叠征收的情况下,应考虑降低消费税的比重,提高环境税的比重,保持总体税负的相对稳定,以减少改革的阻力。但等环境税走上正轨后,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环境改善状况对环境税的税负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环境税目前征税可能的范围包括,固体垃圾、废水、废气、少数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计税依据可能有排放量、销售量、产量、销售收入等。”张广通认为,随着征税技术的完善和积累,把有害物质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将趋于扩大化。

 

  税负转嫁不可避免


  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将开征环境税提上日程,开始重视环境税的问题,并专门组织了专家团队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据有关报道,2013年,环境税的设计方案已上报到国务院,正在走法定程序。


  环境税的研究制定之所以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核心问题就是环境税的负担。开征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从而转嫁到市场价格中,而市场价格最明显的感应者便是广大消费者。  面对普通消费者难逃成本转嫁的担忧,张广通表示,这种担忧是正常的,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因为他们消费的产品低端的较多,这正是环境税调节的重点,如果环境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协调不好,继续走税上加税之路,肯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


  “希望有关部门在设计税制时重视这个因素,先起步,再调整,不要明显加重有关产品的总体税负。但消费者也不能没有思想准备,对改革可能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应持积极态度。如果大家仍不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对有害产品消费依然情有独钟,那对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也是不利的。”张广通建议称。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对待环境税的转嫁问题,要辩证地看待,并非不转嫁就是好事。


  对于环境税,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纳税企业首先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消化一部分税负。长期看,则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对于消化不掉的税负,则通过产品涨价的方式往下游传导,转嫁到其他生产者或最终消费者手中。如果传导到下游生产厂家,同样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下游厂家也会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消化不掉的“涨价”通过产品涨价的方式继续往下游传导。如果传导到最终消费者,消费者的理性反应当然是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减少对相关产品的依赖程度。


  潘洪新以对汽、柴油征收环境税为例作进一步阐述,生产企业肯定要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以抵消税收成本增加的因素,但销售价格的增加,又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使消费者更多的去选择购买使用电动车,而不去为环境税的征收买单,这样环境税就发挥作用了,使大家自主选择绿色消费。


  可见,在这种意义上,没有正常的税负转嫁,环境税制就不是一个完美的税制。


  另外,受访专家还指出,清费立税也是减负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增税,费就必须大幅度地减,征收环境税也要强调配套改革。

 

  市场期待中国式环境税双重红利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环境税的研究更多地关注于以环境税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环境税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即双重红利效应。


  据了解,双重红利说是西方学者研究环境税功能作用时提出的一种假说,这一理论经过近几十年的不断深化,还涉及到环境税带来的广泛的经济社会影响,如劳动、就业、社会福利、收入分配、不同税种间功能的可替代性等。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还不成熟,争论也比较大,但有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即必须对有害经济活动进行抑制,其中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是重要选项之一。西方国家的碳税、硫税等都是这方面的实践案例,且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值得我国借鉴。


  不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张广通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税制体系也不完善,宏观调控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总体还不高,所以,所谓的双重红利或多重红利是否能达到,还是一个未知数。可能达到了这个目的而另一个目的落空了,还可能出现征收了环境税,经济效率下降了,经济增长速度下滑了等等具体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深化研究。


  与此同时,张广通强调,基于保护环境的任务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性,及时出台环境税法,启动环境税征收工作,已是迫在眉睫了。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市场期待的既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又有利于整体税制改革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式的“双重红利”。美国环境税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


  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以小税种为主,主要有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等。各个税种的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波兰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的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的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整,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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