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将在京召开。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也将召开。在全国“两会”期间,作为财会类的行业媒体,除了关注会议进程、预算草案,以及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外,我们也在关注来自行业的声音。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财会信报》记者就针对税收法定、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等行业及公众关注的问题,与部分业内人士进行了交流。下面就来听一听来自行业一线的声音,听一听财税专家对“两会”的建言。
税收法定与税制改革
税收法定:做好顶层设计 为税法“正名”
“法治不彰,人治横行”,这是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也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衍生出种种突出社会问题的主要根源。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革除积弊,推进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明确部署,并正在加紧落实,全社会都在期待改革自新的成果。
从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法治进程关乎经济政治改革的成效,甚至成败。而税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注意到,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中,关于税收法定、税收立法的话题一直是代表委员、媒体及公众关注的热点。
制定税收基本法,加快推进实体法立法及修订进程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张广通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就专门谈及税收法定问题。他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地把“税收法定”确立为税收工作的基本理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涉税事项中的诸多乱相被社会高度关注,在涉税领域加快改革势在必行。”
那么,该如何将“税收法定”引入实践之中呢?对此,张广通提出四点建议,即,启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加快税收实体法的立法步伐、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同时,税制改革应整体推进。
张广通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税收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张广通表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税收工作的重要地位也被抬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应该尽快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如果依然没有一个统领、约束、指导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和行为准则,那么由行政主导的税收工作就不可能不出现问题,老百姓在税务机关面前的弱势地位就无法彻底改变。靠税务系统自律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同样,多收税、乱收税的问题也无法得到真正解决。
除了《税收基本法》缺位外,专家也建议,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进程。
据介绍,我国现有18个税种,除了关税由海关总署征管,其他17种税由税务系统征管。其中通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三个税种。
“一个国家中,最主要的税种都不完全具备法律效力,这是很不正常的。”张广通直言,“各级权力机关再也不能以‘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多变’为理由拖延税收立法,不能在‘条例’或‘暂行条例’之外无限度地出台补充规定。行政立法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财税系统也要自己向自己的特权开刀。”
张广通的观点也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认可。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目前我国税法体制尚不完善,缺乏税收基本法。同时,各个实体法也以行政机关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称为“法”的只有四部(编者注,此说含《税收征管法》),占财政收入过半的增、消、营三大税种目前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这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极为不利的。
为此,施志群建议,当前主要任务应当是逐渐解决授权立法带来的税收法律层级不高的问题。税收立法权的回收是必然之举,但在现阶段可以将目前的“暂行条例”经由全国人大发布上升为法律,而保留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利。他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才能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征纳机关依法征税。
除了将现行涉税条例升格为法律外,环境税、房产税等单项税法的制订也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热点。山东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应尽快完成环境税立法及房产税立法。
潘洪新指出,进入21世纪来,各地的雾霾天一年比一年多,已经到了该警醒的时候了。“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大家都得‘死’!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排放项目,必须征税。”他建议,超过排放标准的,交由环保部门处罚。同时,环境税也不能仅仅盯着企业,应包括所有的污染源。比如大量的小汽车,应当在汽、柴油销售价格中加入环境税,或进一步提高原有的消费税,不应限制汽车的保有,而应限制汽车的使用。“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有所作为。”潘洪新表示。
而对于房地产税收问题,潘洪新建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税收适当调整。他提出,可以将房地产开发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满足首次购房并且属于基本自住用房的;另一种是不限制条件购买的住房。“对前者,降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税率,取消开发环节所有政府收费项目,改在保有阶段分期以房产税的形式征收。第二种情况下的房产项目,明确计征房产税。必须采取财政、税收的措施,在满足基本自住用房的刚性需求基础上,限制甚至打击其他目的的住房需求。”他表示。
不过,张广通认为,房产税要出台,从理论到实践都面临很大阻力,其中一个最大的担忧是增新税不废旧税,增新负不减旧负,搞成税上加税。
除了前述《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外,《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也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事实上,《税收征管法》是落实税收实体法的重要手段和保证。
张广通指出,目前《税收征管法》需要尽快修订,其主要缺陷有二:一是对有关部门、组织的协税责任含糊不清,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信息不完整,征管手段软弱无力,税收征管工作孤军奋战,成本高、效率低;二是公民对税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清晰,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两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有效解决。”
张广通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应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面前人人有责”的理念贯穿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通过整合各种人、财、物资源,为税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此外,税务机关还要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摆在同一个天秤上,互相监督。“谁违法就追究谁的责任,而不是只追究纳税人的不服从责任。”张广通表示。
此外,张广通还表示,税制体系必须整体推进,向绿色化方向发展。他认为,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税制体制也必须向绿色化方向发展,不能还用老观念指导税制改革。税制调整优化的总方向要明确,总税负基本稳定、内部各税种的税负有增有减只是基本原则,但实质是“税制灵魂”再造,也就是一切围绕科学发展观作文章,而不是在增收减收上作文章。放弃依计划收税,实行依法收税。
税收优惠、涉税争议、减轻税负等具体问题引关注
除了上述税收立法及税制改革的内容外,税收优惠的落地问题、涉税行政诉讼及税务争议中的纳税人司法救济权利,降低企业税负问题等具体涉税问题也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热点话题。
施志群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各种优惠政策分布在各个税种的条例中;此外,各种高新区和经济发展特区中制定了五花八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施志群建议,应当将各种优惠政策加以整合,并对相关的申请程序等进行明确的操作规定,以便于纳税人的使用。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由政府各个部门提出来,也不能由地方随意制定,而应由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施志群还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近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总体数量较少,并且增长幅度也较小。“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很多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不可协商的税收争议时,希望能够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涉税利益。但由于税务争议的复议前置条款的限制等原因,往往使得纳税人的救济权利无法完整实施。”为此,施志群建议,“应当尽快予以调整税务争议中的复议前置程序。”
而对于降低企业税负问题,潘洪新则建议,努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降低税负。他指出,降低企业税负,主要是“割尾巴”,即,随流转税附征的税费(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水利基金、文化建设事业费等)应立即停止征收。“已经有税了,为什么还要征这些‘尾巴’税费呢?这些税费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又增加了税收成本,使得税制过于复杂。它们的存在不合情,有些还不一定合法,不如干脆取消。”潘洪新表示。
行业管理与诚信建设
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让行业真正自律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6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代表委员参加“两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与发展问题也得到了行业从业者的关注。记者了解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连起委员就将在“两会”中提交涉及行业收费方面的提案。
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迫在眉睫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近期接受《财会信报》记者专访时,就建议尽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将注协从财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实行行业自律。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为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其执行时间已经超过20年。
刘志耕指出,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已迫在眉睫。相对于1993年前起草《注册会计师法》时,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行业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注册会计师法》不仅早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对CPA行业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的需要,而且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由于CPA行业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经济“警察”,影响CPA行业的发展,自然也就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刘志耕直言道,因为新《注册会计师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不仅影响的是CPA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影响到CPA对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和优质的服务,而且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同时更是可能因影响到我国经济命脉的安全而威胁到国家安全。所以,这不仅是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不作为”,更是法律意义上的“渎职”。
他表示,要促进和加快我国CPA行业的发展,当务之急,必须抓紧修订并尽快出台早已不能适应我国CPA行业发展的《注册会计师法》。“不能再因为‘重要性’问题而使得《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排不上‘议事日程’,也不能再‘瞻前顾后’、‘左顾右盼’,要拿出‘特事特办’的精神。同时,相关各方要共同促进修法早日完成。
建议注协与财政脱钩 实现行业自律监管
同时,刘志耕还建议行业协会应该与财政部门脱钩,让行业自律自管。
他表示,行政管理不能代替对CPA行业的自律管理。目前我国对CPA行业的管理者名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实际上是财政部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实际上都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当地CPA行业管理的一个对外办事机构,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要真正实现行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注册会计师协会必须成为真正的自律组织,必须让协会真正按行业自律规律办事,而不是按“长官意志”、按“行政命令”或“机关模式”办事。
刘志耕还表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人本应在行业内部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但到目前为止,尽管各级CPA协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形式上实行了选举,但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真正掌握实权的秘书处领导基本上都是行政任命。这样,不仅使得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别是一些地方协会)秘书处的领导要么不懂专业,要么不能从行业发展角度考虑问题。于是就在无形中造成行业协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仅是纯粹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认为,上述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和束缚了各级行业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职能的正常和有效发挥。
刘志耕介绍,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CPA都早已实行了真正的行业自律,这些国家对CPA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干预几乎为零,协会领导人都是通过行业内部真正民主选举产生,是真正的内行领导内行。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CPA协会的威信越高、作用也越大。这些国家的CPA行业不仅真正实现了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监管、自我发展的健康模式,而且也真正起到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他表示,即使目前我国的国情不能做到,但财政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的弊端,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尽快将目前的行政管理过渡到真正的行业自律,让注册会计师协会早日成为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转的真正的行业自律的组织。
刘志耕指出,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与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财政资金的行政职能相距甚远,我国的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财政部门内部都受不到足够的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并制约着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的正常和有效发挥。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规的处罚力度
2013年以来,随着监管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监管加码,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问题或者“不诚信”被处罚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事务所合伙人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就建议,让惩处落地,建立真正的诚信社会。
该人士认为,“在以诚信作为基石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已曝光的丑闻已经屡见不鲜。不诚信的现象屡禁不止,显然与违规、不诚信的成本低廉或者无成本有关!”
该人士进一步介绍,在各种法规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不诚信的惩处条款或者罚则规定,这已经是非常多,也非常细致了。“之所以还是会出现如此之多已经曝光或者更多的未曝光的不诚信之举,可以说是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是监管机构不尽责,没有将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处罚力度不够,在不诚信行为被检查出来后,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也是当前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因而,在呼唤立法严谨的同时,更多地是呼唤执法严厉,强化对执法不严的问责与追究。任何法律规章,只有落地,才能有实效。
本报短评
全国“两会”前夕,国内部分税务专家及注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向“两会”建言,这正是共和国公民之权利与本分。
改革正在深化,我们该如何面对改革中的问题呢?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提出建议则能促进问题的解决。本报通过反映各方声音与建议,希望能对下一步税制改革与税收法治、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与诚信建设的实施有所助益。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