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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1日    浏览次数: 28 文字显示:    

 

  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规定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并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所需材料及政策享受等问题作了说明。
 

  据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要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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