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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施行 消费者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14日    浏览次数: 29 文字显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对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做出说明。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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