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部对1998年3月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30日印发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财政部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的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补提折旧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