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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税负”的改革意蕴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10日    浏览次数: 25 文字显示:    

 
 

  不论税制、税收征管如何改革,都应当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基本稳定,不能大起大落。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简称《决定》)中,把财税问题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内涵极为丰富,为财税改革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方向和改革操作指南。其中,针对税收改革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要求。这既是税收改革的原则,实际上也是税收改革的“一条红线”。税收改革,包括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无论怎么改,都不能引起税负的大起大落。但这条原则却引发了社会的一些疑虑,担心结构性减税政策是不是会终止,税制改革是不是在增税和减税的框框内进行,等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稳定税负的意蕴丰富,值得深入思考。

 

  税负的含义

 

  要准确把握“稳定税负”的改革意蕴,必须先弄清楚税负的含义。就税负的字面意义来分析,有多重意思:一是指宏观税负。这是结果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既定税收制度在一定经济水平下运行的最终结果。从一个年度来观察,可用政府一年收取的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这个比例上升,表明宏观税负上升;反之,表明宏观税负下降。显然,这是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水平的综合结果指标,国际之间的比较通常是用这个结果指标,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实际税负水平。

 

  二是指微观税负。这是从微观个体来观察所得出的结果,可用企业缴纳的税款占其销售收入或增加值来衡量。缴纳的税收构成企业的负担,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其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反映出企业税收负担的高低。而家庭部门的微观税负可以其所缴纳税款占当年所得的比重来衡量。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条件下,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部门;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来自于家庭部门的税收会扩大,微观税负将会向家庭部门移动。从世界上看,高收入国家来自于家庭部门的税收远远高于中低收入国家。微观税负与宏观税负一般保持一致,在趋势上并非总是如此,二者时常背离,甚至是反向的。有时微观税负高,而在宏观税负上的反映可能并不高,在税负极不均衡的条件下尤其如此。

 

  但由于存在税负转嫁,微观主体所缴纳的税款只是“名义税负”,并不等于其“实际税负”,因此,微观实际税负的衡量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以说是“测不准”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微观名义税负的决策意义要小于宏观税负。

 

  三是指法定税负。这可用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扣除、优惠来观察。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税种的多少和税率的高低。税种多、税率高,表明法定税负也高;税种少、税率也低,法定税负无疑就低。但在税种少、税率高或税种多、税率低的条件下,法定税负的高低难以直观判断。

 

  四是指实际税负。这里是指相对于“法定税负”而言的,与上述在税收转嫁条件下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概念不同。在讨论相对于法定税负的“实际税负”时,不考虑税收转嫁这个因素,而是加入“税收征管”来分析。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的偏离,与税收征管密切相关。税收征管能力很强,税收流失少,且又严格依法征税,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的偏离小。倘若税收征管能力不强,税收流失多,且又不依法征税,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大,那么,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的偏离就会很大。

 

  在按照税收任务来征税的条件下,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偏离的方向取决于经济形势。法定税负是相对刚性,例如所得税,只要有应纳税所得,就必须征税,这是刚性的;但当应税所得为零时,征税也为零。就此而言,这种刚性是相对的,只具有法律刚性,具有相当的经济弹性。而税收任务是绝对刚性,具有人头税性质,不论纳税人能力如何,没有经济弹性。所以,当经济高涨时,实际税负往往小于法定税负,搞“藏富于民”,以利于来年税收任务的完成;而当经济低迷时,实际税负通常要高于法定税负,收“过头税”,甚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假。

 

  应当指出,相对于法定税负的实际税负,既可以是指微观的,也可以是指宏观的。一般在谈到宏观税负的时候,通常是指实际的宏观税负,法定的宏观税负可以测算,但难以确知。从对宏观决策的意义来说,实际宏观税负,即结果意义上的宏观税负最管用。它说明政府从一定时期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有的份额,反映政府通过税收所实际支配的公共资源。

 

  那么,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稳定税负”中的“税负”究竟是指上述哪种含义上的税负呢?放在全面深化改革这个背景下来观察,稳定税负的要求不是落在法定税负上,否则税制改革无法动弹;也不是落在微观税负上,否则税负调整也无法进行;而是落在实际结果的宏观税负上面。也就是说,不论税制、税收征管如何改革,都应当保持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基本稳定,不能大起大落。这实际上也成为税收改革的一个约束条件,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都要以此为条件来考虑、设计和实施。

 

  稳定税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其必要条件是税负要稳定。稳定税负,在宏观意义上就是要使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或者说,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都意味着税负不稳定:一是税收增长远远快于经济增长,导致税负快速上升;二是税收增长大大低于经济增长,致使税负不断下降。税负不稳定,带来的是不确定性,无论是对全面深化改革,还是稳增长和调结构,都是不利因素。

 

  稳定税负,一是给社会各主体提供了一种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改革给人以希望,带来期盼。但同时也会带来不确定性,不知结果如何,尤其是税改,带来的是税负减轻还是税负加重?如果发出的公共信息不明确,微观主体的行为就会紊乱。例如投资,当前景不可预期时,投资者就会举棋不定,投资下降;消费也是如此,这样就会加快经济增长的下行。同样,对待改革的态度也会是举棋不定,究竟是不是要支持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的阻力实际上就会扩大。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其中都涉及到税收的问题。无论是市场、企业,还是社会,家庭和个人,都需要政府给一个“定心丸”。不然,这两方面的关系不但理不顺,可能反而更添乱。一方面实行分权改革,给企业、居民更多的自组织权利,但若另一方面企业、居民的税负加重,则改革的效果就会被抵消。过去十多年来税收快速增长导致宏观税负不断上升,社会上出现了普遍的“税收焦虑”情绪和对税收的反感心理。在这个背景下,稳定税负就显得十分必要。从历史上看,因税收引发的社会剧变并不少见。要避免税收成为压垮改革的最后一根稻草,就不能再出现过去那些年税负飙升的情况。

 

  二是有利于稳定经济负担,防止经济增长进一步下滑。税负既是微观主体的负担,也是宏观经济的负担,税负不断上升,都会拖累经济,成为经济的下行力量,不利于要素流动和结构优化。在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以加强征管的名义,人为地强推税负上升,那对经济将是雪上加霜。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实际情况的变化,在经济增长不到8%的条件下,却定下税收增长10%以上的目标,为保税收增长而“刮地皮”,给经济带来的是“内伤”,这会抑制经济活力,制造经济风险。

 

  三是也有利于稳定财政,避免财政风险扩大。如果出现税收增长严重滑坡,甚至出现税收负增长,则将引发另一种风险——财政风险扩大。欧盟债务危机近在眼前,应引以为鉴。随着我国财政支出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刚性支出比重的上升,财政支出的弹性日渐减弱,支出的压缩空间随之日渐缩小。特别是生态环境恶化、社会矛盾增多等公共风险都会转化为对财政支出的压力。若靠扩大赤字和债务来维持财政运转,属于饮鸩止渴的做法,会导致潜在的财政危机。

 

  我国当前的改革是整体性的,系统化的,更是相互牵扯,充满风险,好比是在走钢丝,最重要的是找到平衡点。宏观税负如何权衡,对当前及今后的全面深化改革影响极大。保持税负稳定,实际上是改革的一个平衡点,有利于防范和控制公共风险,避免财政危机,是当前条件下的正确选择。

 

  稳定税负,不等于税改的目标是有增有减

 

  稳定税负,不是税改的目标,而只是税改的约束条件,或者说应遵循的原则。自从“稳定税负”提出以来,社会上产生了相当流行的一种看法:为了稳定税负,税改既要减税,也要增税。从表象来看,似乎如此,例如营改增是减税,而资源税、环境税、消费税的改革则会增税。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税改是针对法定税负而言的,而稳定税负是针对实际的宏观税负而言的,两者不在一个层次上,不能混淆。随着经济增长降速,税收增长急剧放缓,已经低于经济增长,在2013年的上半年表现非常明显。这意味着税负在下降。针对这种情况,减税,即降低法定税负反而是稳定税负的一个有效举措。2013年出台的提高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举措,就是为了降低小微企业的法定税负。这样的减税措施恰恰是有利于稳定税负的,因为激活了微观活力,税源就会相应地扩大,为税收增长创造了条件。

 

  税改的目标是完善税制,为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消除阻力,提供助力。为促进生态文明,抑制环境进一步恶化,税收是重要的辅助手段,例如通过资源税、消费税、环境税改革,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法定税负,就可以更有力地发挥税收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显然,这种增税不是为了稳定税负,而是发挥税收在抑制经济活动负的外部性方面的调节作用,增强税收调节功能。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的,千万不要以为增税就是有利于稳定税负,减税就不利于稳定税负。在经济增长疲弱的条件下,提高法定税负,或者通过征管变相地加税,实际上都是与稳定税负相悖的措施,只会导致税负更加不稳定。因为损害了经济,遏制了税源扩大,税收收入增长反而会慢下来。而有针对性地降低法定税负,却反而是有利于稳定税负。

 

  与此相关联的是结构性减税。对这个问题误解也颇多。结构性减税,其含义不是指有增有减,而是相对于全面减税,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定向的减税措施。稳定税负与此并不冲突和矛盾,相反是相得益彰。要进一步放活微观,结构性减税不但不能止步,相反应当加大力度推进。尤其是营改增、小微企业的减税,应当在2013年基础上加快、加强,以进一步释放企业活力。结构性减税、税制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这三者应当组合、协同推进,在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三个层面形成合力,在保持税负稳定的同时,逐步实现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现代化,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打好基础。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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