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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会计报表及缴纳2014年度会费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34 文字显示: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注协《关于编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会计报表及缴纳2014年度会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注协【2013】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把编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会计报表及缴纳2014年度会费等有关事项具体补充通知如下: 


       一、 编报2013年度会计报表的对象 除浙注协【2013】66号文件规定的会计报表编报对象外,2013年12月31日在册的宁波市外会计师事务所设在宁波的分所(以下通称“事务所”),均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2013年度会计报表。 
 

       二、 年度会计报表种类格式、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 2013年度会计报表继续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财务报表子系统”填报,在此基础上市注协增加2张统计表即:事务所基本情况补充表、事务所从业人员统计表(表式见附件),各所请将行业系统中导出的9张表加上市注协增加的2张统计表统一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注协,审计报告随同纸质报表一并报送。电子文档发shenyingnb163@163.com. 报送截止日期:2014年2月21日(纸质报表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宁波市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费交纳的有关事项 


     (一)会费交纳标准 1、根据宁波市注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事务所团体会费交纳的标准调整如下:1、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下限为每年10000元,其中上年7-12月份设立的事务所为5000元;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上限为150000元。 2、会计师事务年度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按年度收入的0.4%收取团体会费;年度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团体会费;年度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团体会费。 3、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4、2013年1月1日以后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日的业务总收入计算团体会费,在清算时交清。 


      (二)会费交纳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表上报后于2014年2月25日前向宁波市注协交纳会费。会费解缴时请分别注明团体、个人会费金额。 


       缴纳会费的账号、开户银行照旧。 


       联系人:沈鹰 联系电话:87188021 2014年1月2日

 

    (来源: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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