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财政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进行规定。
《规定》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规定》对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和行政单位“大账”与基建账会计科目对照表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对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行政单位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和其他衔接事项进行了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