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17日发布《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为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知规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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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娱乐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9日 浏览次数: 25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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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17日发布《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为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知规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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