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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全面完善税收制度的系统部署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1日    浏览次数: 23 文字显示:    

 
 
 
   仔细研读并用心体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税收制度改革的内容,可以发现几个特别引人注目的关键词。将这些关键词拼接在一起,恰是一幅关于全面完善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蓝图。

 

  瞄准现代税收制度的方向,全面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包括中国税收学术界和实践层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由来已久且不懈追求的目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完善税收制度的系统部署,使得我们朝着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大大跨进了一步。

 

  仔细研读并用心体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税收制度改革的内容,可以发现几个特别引人注目的关键词。将这些关键词拼接在一起,恰是一幅关于全面完善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蓝图。

 

  关键词之一:稳定税负

 

  作为政府取得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税收总要瞄准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绝对规模——全部税收收入的多与少,以及相对规模——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高与低,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税收制度的设计。因而,这一轮税制改革绕不开、躲不过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如何评价当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

 

  按照2012年的统计数字计算,全部税收收入为100601亿元,其占GDP的比重为19.4%。以此为基础,加上一般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则全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6%。单就税收收入口径和财政收入口径自身来看,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下,当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算高。但是,若在此口径基础上加入其他来源的政府收入,从而算政府收入(而不仅仅是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大账,当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便要提升至35%左右。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在今天的世界上,虽然从一般比较角度而言尚不能算是偏高的,但一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特别是在将目前相对落后的中国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引入视野之后,则绝对可归入偏高之列了。

 

  鉴于中国现实的宏观税负水平已经处于相对偏高状态,鉴于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近些年已经发生了越来越向政府一方倾斜的变化,亦鉴于政府支出规模过大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事实,更鉴于《决定》已经作出了“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的决策,稳定既有的宏观税负水平使其不再进一步提升,无疑是必要的。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决定》明确提出,这一轮税制改革要以“稳定税负”为前提。在稳定税负的条件约束下,主要着眼于税制内部结构的优化调整。

 

  关键词之二: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具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以间接课税为主体。2012年,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70%。相比之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的占比,则不足30%。二是以企业来源为主体。2012年,来自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90%以上。相比之下,来自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10%。

 

  如此的状况,即便从税制结构和税收收入结构需要自身均衡的角度看,也当有改革、矫正的必要。

 

  进一步看,在当前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中,现行税制结构和税收收入结构已经使我们一再地遭遇一系列难以跨越的障碍。比如,它会因国内外税制结构差异而带来境内外商品和服务价格之间的“反差”或“倒挂”,从而直接阻碍中国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它使得中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高于国际一般水平,从而使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它会因中国向居民个人征收的直接税比重的偏低而带来税收与居民个人对接渠道的狭窄,从而使得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它不仅会垫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而且会障碍政府在控制物价方面的努力,如此等等。

 

  鉴于中国已经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鉴于中国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已经不能不将公平正义纳入税制结构设计的考量视野,更鉴于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分配矛盾和贫富差距矛盾已经一再地挑战中国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直接税对现行税制结构作有增有减的调整显然是必要的。

 

  正是出于如此的考虑,继中共十八大提出“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之后,《决定》正式作出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战略部署。

 

  关键词之三: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从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那一天算起,围绕对自然人居民住房开征房地产税的探索已经持续了至少10年的时间。细究起来,在这10年中,困扰房地产税开征的因素主要是两个:既得利益格局和税收征管机制。就前者而言,凡拥有住房者多不愿缴税,拥有多套住房者更不愿缴税,可谓人之常情。在现实生活中,偏偏拥有住房或拥有多套住房的人较之不拥有住房或住房少的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就后者而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机制仍处于“间接征收”加“截流操作”阶段,难以对接针对自然人居民征收且具有财产存量性质的房地产税。事实上,主要是上述的两大障碍而不是其他方面的障碍,一直困扰着房地产税在中国的实施进程。

 

  问题在于,倘若久拖不决,则不仅开征房地产税的规划将持续停留于“纸上谈兵”状态,而且,因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的缺失而带来的中国税制体系的不完善,也将持续地阻碍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甚至会危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考虑到这一切,《决定》提出了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新思路。其目的就在于,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框架内,求解开征房地产税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难题,让房地产税尽快落户中国。

 

  关键词之四:适当简化税率

 

  无论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还是尽快开征房地产税,所涉及的都是增税。然而,前面说过,在“稳定税负”前提下实施的这一轮税制改革,其基本着眼点在于税制结构的优化,而非税负水平的提升。这就意味着,在增加直接税、开征房地产税的同时,必须伴之以减税的操作。并且,最终使得增减大致相抵。

 

  鉴于中国现行税制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的不均衡状况,既表现为间接税比重过高,又表现为企业来源的税收比重过高,因而,减税的对象应当也必须锁定于间接税和企业来源的税收。恰好,当前正在全国范围推行的“营改增”改革试点,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无论是始自去年的上海等地的“1+6”(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方案,还是从今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推行的“1+7”(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和广播影视服务)方案,从其实际效应看,都是减税的改革。它所能带来的减税效应,以迄今试点的情形看,一年下来,可能将达3000亿元左右。而且,按照至迟于“十二五”落幕之时“营改增”推广至全国所有行业和所有地区的计划算,“营改增”全面实现所能带来的减税规模,可能达5000亿元上下。

 

  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循着“营改增”的进程还会发现,“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一方面会随两个税种的合并而使其收入规模跃升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50%以上,从而形成“一税独大”的局面,给中国的税收收入体系和财政收入体系增添风险;另一方面,整个增值税税率级次会随引入两档新的较低税率而陡增至4档(17%、13%、11%和6%),从而不仅形成国际上罕见的复杂税率格局,而且会使中国的增值税陷入“非中性”状态,甚至有蜕化为“产品税”之嫌。

 

  为此,在“营改增”全面实现之后,必须相机启动简并增值税税率的改革。通过简并税率,一方面求得税率级次的减少;另一方面,是更重要的,税率级次的简并肯定意味着税率的下调。这将进一步实现增值税税负水平的降低,从而为开征房地产税、提高直接税比重铺平道路。

 

  正是基于如此的考虑,《决定》作出了“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的改革部署。

 

  关键词之五:完善地方税体系

 

 

  迄今为止,中国尚未构建起一个像样的地方税体系。不仅具有地方税属性的税种偏少,收入规模不大,而且,即便是以往作为地方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而存在、运行的营业税,也在“营改增”的大潮中被纳入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的框架之内。尽管上述操作有其必要性,系事关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同时伴随相应的财力补偿性措施,但无论如何,一个直接的、不可回避的结果是,地方税体系被进一步弱化了,唯一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被撼动了,地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了。

 

  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显然不能忽略地方财政体系的健全。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基石,地方政府应当也必须有自己的税收体系。这既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所以,由增设专属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做起,全面完善地方税体系,便进入到《决定》之中,甚至成为全面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心地带。

 

  在《决定》中,可以发现,它所涉猎的有关地方税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内容范围颇为广泛,诸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加快资源税改革和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归入“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系列操作。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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