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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有新规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28日    浏览次数: 27 文字显示: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本报讯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解决国际税收争议,规范税务机关的相互协商工作,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此办法将适用于除特别纳税调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协商案件。


  上述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均可就该措施向本国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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