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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自然人可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昨日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个自然人可作为发起人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

 

  关于发起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的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需事前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监管部门对境外银行机构的持股比例有所限制,单个境外银行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征求意见稿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事前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投资入股后境外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不变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贾壮)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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