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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会计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12日    浏览次数: 28 文字显示:    

    
  核心提示:日前,财政部发布《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正在经历一次变革。在原制度施行15年后,财政部又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意见。

 

  日前,财政部发布《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与现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相比较,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公共财政改革政策涉及的会计核算、在建工程核算、“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经营收入支出类科目等内容。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了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贴补贴等会计核算内容,而征求意见稿在相关科目设置和使用上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实现了基建会计与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的并轨整合。“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增设,能够完整反映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全过程以及待处置资产价值和处置收支等。

 

  此次制度修订还明确了食堂核算方法,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应并入学校大账反映。

 

  另外,中小学校代管款项长期存在,习惯上单列一级科目核算,有别于其他的负债科目,征求意见稿中保留了“代管款项”科目。征求意见稿调整“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在该科目下设置了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等明细科目。

 

  修订稿还调整了财政性资金有关科目设置,删除了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整了会计报表格式。

 

  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包括制度的适用范围、外币业务、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食堂的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支出科目设置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二是与《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衔接;三是充分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政策导向;四是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并体现中小学校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需求全额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举借债务、提取修购基金等。征求意见稿通过在相关会计科目上加以标注,区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使用和不得使用的会计科目,以体现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现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服务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小学校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十余年前制定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对现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起草了此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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