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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低征高扣”骗税空间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22 文字显示:    

 

  作为新一轮经济改革的突破口,“营改增”的运行广受关注。1日,分地区试点20个月的“营改增”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推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现象。


  为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行,国税总局派出11个督察组赴22个新试点地区开展现场督导,内容之一就是“严密防控虚开发票骗税”。国税总局总审计师范坚在山东调研时强调并提醒,要严密防控涉税风险,“营改增”试点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可能抬头。


  山东百丞税务咨询公司总经理朱自永6日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此类骗税风险主要源自增值税政策抵扣链条,要彻底杜绝这一风险,逐步扩大“营改增”范围,继续完善当前的财税制度是良策。

 

  营改增“引发”骗税


  “营改增试点成效显著,但试点过程中企业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现象也需未雨绸缪。”济南市市中区国税局一名税务人员告诉导报记者,虽然山东省内尚未出现类似情况,但根据之前试点地区经验,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低征高扣政策虚开发票,有的借即征即退、营业税差额扣除等优惠政策骗取税款,有的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开发票,这些都需要提前预防。
 

  “这些骗税行为主要在于增值税政策抵扣链条不完善、不全面。”朱自永表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而按国税总局有关规定,接受小规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却留下了发生骗税的漏洞。


  为此,国税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能引发刑事风险,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10余种,常见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依靠强制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骗税行为,朱自永认为,要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应在政策设置和实施范围上予以改革,同时,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度也势在必行。

 

  完善财税体制


  济南市市中区国税局上述税务人员告诉导报记者,山东国税系统一直在重点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宣传教育,在提高纳税入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上下工夫,同时,严格发票管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朱自永建议,税收风险管理是促进纳税人提高依法经营自觉性的重要措施,加强“营改增”过程中税收质量的分析、评估,是及时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此外,朱自永还分析说,增值税的特点是凭票扣税,层层抵扣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解决了过去产品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增值税法规中低征高扣有关规定的出现,主要是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经营贸易的实际需要,对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低征高扣现象的存在,也造成了不公平抵扣,使环环相扣的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不科学,留下了骗税的空间,必须加以封堵。


  为从根源上减少骗税行为,朱自永认为,首先,增值税政策要继续扩容,应覆盖所有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服务领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防止死角和梗阻现象;其次,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再次,应取消低征高扣条款,同时降低税率。此外,还应分析有些行业税负上升的根本原因,比如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较大,就需要调低其税率,并增加过桥、过路、修理、加油、保险等费用的抵扣范围,使得结构性减税惠及所有纳税人。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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