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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营改增试点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29日    浏览次数: 27 文字显示: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明确,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公室联合宣布,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

 

  据介绍,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据了解,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此外,《通知》还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废止。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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