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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22日    浏览次数: 24 文字显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2日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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