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此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明确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将之作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重要推手,不仅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新定位,也对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益深入的同时,业界专家表示,建议国家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废止、修改的力度;对部委规章和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
审批削减与社会感觉存在差距
温家宝指出,五年中分两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498项,国务院各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总数达到2497项,占原有审批项目的69.3%。
对此,业界评论员表示,单从数据比例上看,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很大,硕果累累,但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在两会《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提案》中明确指出,通过对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然而,审批削减(的成果)与社会感觉存在差距,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存在“水分”,有的地方搞数字游戏,把多项行政审批合并成一项,达到减少审批的目的。
“目前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这些变相设置的审批事项形式隐蔽,很难有全面的统计和掌握。现在的改革机制,只是对存量进行清理,增量部分缺乏集中审查、控制机制。漠视《行政许可法》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行政许可法》是行政审批改革依据的基本法,现在很多机关以非许可审批等方式规避行政许可法,又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机关制止这类违法行为。”戴皓说。
江苏省南通市注协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一些政府机关对行政权力背后利益的依恋和依赖,造成了有禁不止或阳奉阴违,一些地方采取改头换面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在向两会提交的《关于彻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事后监管的建议》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审批制度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产生了很多暗箱操作行为,容易滋生腐败。为了能够通过审批,有些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以“好处开路”。更有甚者,由于许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企业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或检验结论,导致一些中介机构取得了类似行政审批的权力,把“隐形政府”的“隐形审批权”当成掠取暴利的工具,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戴皓看来,改革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越深入难度越大。审批改革剩下的30%对公众利益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面临越来越大的部门抵制情绪,是改革的难点和焦点。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过多过滥,会严重打压社会活力、抑制市场创造力、降低经营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行政审批应当适度,而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
涉税审批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取消“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9个涉税事项,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从县以上税务机关下放到区县级税务机关。为了确保税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指出,应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通过公开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公开审批结果,使广大纳税人有条件、有机会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自觉把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坚决查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业界人士认为,取消审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取消审批前,由于审批周期的存在,纳税人需要处理的相关纳税事项,手续繁琐,无形中加大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刘志耕指出,近几年来,涉税方面行政审批的改革成效确实不小,但涉税方面的审批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思想指导下遗留下来的很多行政审批的规定和习惯还有很大改革的余地。这不仅是对现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改革问题,还有对许多以往的习惯和思维的改革,还有对一些有形或无形权力的改革。
在具体内容上,宁波明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克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减免备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安置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加计扣除减免备案可以改革为由中介机构鉴定。
“但核心的东西税务机关暂时不能放,譬如企业注销,再如企业所得税也应有税务稽查认定。”刘克文说。
从“重审批”转向“重监管”:中介机构作用突显
刘克文表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还在于平时的监管。“比如,企业每年必须进行的工商年检。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工商年检用处不大,通过年检就能代表合法经营吗?”他说。
宗庆后也认为,现行的审批制度偏重事前审批,忽略了事后监管,成了一张“只管生孩子、不管管孩子”的“准生证”。
“在行政审批继续放权让利的同时,政府要致力于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后监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于已经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监管条件和标准进行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或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将其彻底赶出市场,从而建立起公平进入、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宗庆后建议。
戴皓在其提案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说:“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需要前瞻性的整体设计与强有力的顶层推动。要真正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摒弃‘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审批模式,树立培养健全的市场主体、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为目的的现代政府治理理念。”
刘志耕提醒说,这种模式的转变,从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介机构的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如越是深化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的改革,对中介机构的依赖性就会越来越大,中介机构的作用也就愈来愈大,但同时其职业风险也愈来愈大。所以,中介机构一定要在执业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执业质量并保持其独立性。
业界专家也认为,在“重监管”思想指导下,行政审批改革后,尤其是在有关涉税事项的审批取消后,应该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并选定有资质、信誉度好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资产损失等相关涉税鉴证业务,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收管理的辅助工作,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来源:财会信报)